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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案没有口供……

2000-04-2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10月8日18时许,四川省简阳市委纪律检察委员会副主任干事周永强将11岁女学生张某骗至一房内奸淫。张某回家即向母亲哭诉了受害遭遇。张母随即报案。但张家没有将女儿阴部那张带血(应有作案人精斑)的卫生纸这一重要证据保存下来。1997年11月13日,张某家人在群众帮助下将周永强抓获。周永强跪下哀求张家人,他愿出钱“私了”。张某家人见周已认罪,遂打110报警。但在警察面前,周永强立即翻供,拒不承认张家指控的犯罪行为,并否认此前还下跪向张家求情要求“私了”的事实。两天后,周因“证据不足”被释放。

1998年12月13日,周永强又对10岁幼女罗某实施奸淫未遂,被公安机关抓获。1999年3月23日简阳市检察院提起诉讼,指控周永强犯有奸淫幼女罪、猥亵儿童罪。而被告周永强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。法院审理后认定,仅凭被害人一方的证词,无被告人供述,且缺少直接证据,被告奸淫、猥亵幼女案证据不足,法院最后作出无罪判决。这一判决引起了强烈反响。1999年8月25日,简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,本案基本事实清楚,基本证据充分确实。1999年10月28日终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;判处被告周永强奸淫幼女罪有期徒刑六年,猥亵儿童罪二年,合并执行七年。

二审审理此案的李守正法官认为:案子的最终判决并不总是靠直接证据来认定,只要间接证据能够形成体系,构成证据链,能够得出唯一性的结论,就可以进行定罪量刑。该案受害人张某虽年仅11岁,但其智力正常,能够明辨是非、正确表达,具备证人资格,所作陈述自然真实,有证人佐证;被告人被抓获时跪地求情、要求私了的情节反面证实了其对被害幼女实施了不法侵害;被害人及其父母与被告人素不相识,不存在诬告陷害和打击报复的可能等证据相互印证,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犯罪事实。该案定罪量刑有充分根据。

(《法律与生活》第4期波折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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